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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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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贪污罪立法的完善

作者:樊凤林

第一作者:樊凤林

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年份:1991

期号:1

起止页码:9-12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贪污罪主体;犯罪主体;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补充规定;挪用公款罪;集体经济组织;法定刑;数额较大;经济的;

摘要: <正> 通观我国现行有关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建设环境,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亟需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调节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的和谐与统一。一、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确立和认定贪污罪的重要要件之一。我国《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贪污罪犯罪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又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即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删去了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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