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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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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作者:皮纯协 冯军

第一作者:皮纯协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科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科学院

年份:1991

期号:1

起止页码:32-35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举证责任分担;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原告;法定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原被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当事人;

摘要: <正>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少同志认为该条确立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单方面负全部举证责任的制度。笔者认为,如此理解第32条的规定似乎失之武断,该条在字面上并未明确排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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