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弘扬民法的平等精神
第一作者:赵中孚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6
期号:3
起止页码:80-87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中国民法;一般人格权;平等原则;具体人格权;调整对象;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人格平等;当事人;
摘要: 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商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的体现与功能。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