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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与构成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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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与构成新论

作者:李国如 向开柱

第一作者:李国如

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2]郑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6

期号:1

起止页码:104-109

中文期刊名:青海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专有出版权;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决定》;

摘要: <正>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拓宽刑法所保护的领域,同时,由于我国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决定》的颁布实施,也有利于对其他缔约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本文拟就其第1条的罪名确定和构成特征作些探究。 一、罪名的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决定》第1条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此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认可;二是认为应定“盗版罪”;三是认为应定“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罪”。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所主张的罪名均不能体现罪名的本质特征,也不能充分发挥罪名的识别、威慑等功能。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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