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侵害名誉权的特点    

收藏

中文题名:论侵害名誉权的特点

作者:罗东川

第一作者:罗东川

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1993

期号:5

起止页码:46-4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侵害名誉权;社会评价;特定人;受害人;行为方式;民法通则;公民;精神病人;侵权行为;未成年人;

摘要: <正> 名誉权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权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D0[政治理论]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