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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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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非法所得罪”质疑

作者:赵廷光 陈小清

第一作者:赵廷光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2]湖北省司法学校

年份:1990

期号:4

起止页码:82-88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差额财产;差额巨大;犯罪构成;犯罪行为;补充规定;合法收入;我国刑法;

摘要: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都引起了很大震动,关于这一规定的罪名与犯罪构成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与争论。有人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具体的犯罪构成,不能成立犯罪;有人认为应定为非法所得罪(或者非法得利罪,非

分类号:D9[法律]

收录:CSSCI:【CSSCI1998】;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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