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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时效延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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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时效延长”

作者:高憬宏

第一作者:高憬宏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年份:1990

期号:5

起止页码:21-21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时效期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追诉期限;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追诉权;人民法院;

摘要: <正>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刑法理论上叫做“时效的延长”。如何理解“时效的延长”,长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开始追诉,即已立案,就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理由是:(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限制追诉权开始行使的最后期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开始行使追诉权,就不应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2)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否则,追诉时效接近期满,即使破了案,也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3)刑事诉讼法第11条关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即使已经开始追究,也不应继续追究的规定,是指追诉开始时,就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包括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已开始追诉的案件。(4)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8月19日《对〈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199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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