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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被引量: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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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作者:崔建远

第一作者:崔建远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5

期号:3

起止页码:24-32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物权行为;物权客体;物权变动;法定主义;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租赁;结构原则;体系结构;抵押权;

摘要: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态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特制定的物权法应选取怎样的结构原则呢?论文通过详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如下结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故应以物权的绝对性为结构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排斥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66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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