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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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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

作者:杨心宇 陈已昕 宋文煦 李小宁

第一作者:杨心宇

机构:复旦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

年份:1994

期号:1

起止页码:4-6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思自治;市场主体;自由原则;平等原则;法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优胜劣汰;所有制性质;机会均等;

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离开了意思自治,主体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活动实现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也就谈不上主体的能动性,市场的法律应当确认主体在市场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的平等只能是机会均等,不是“结果均等”,“结果均等”的实际就是“吃大锅饭”,妨碍竞争,影响效率,破坏经济发展。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不可动摇的原则。 以所有制性质为基础确立企业的类型、地位和待遇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享有不同的待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种种优惠待遇,使其经营条件远远优于国内企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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