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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期货经纪活动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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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期货经纪活动的法律性质

作者:程合红

第一作者:程合红

机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年份:1994

期号:12

起止页码:37-38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期货经纪商;期货交易;委托人;法律性质;大陆法系;期货买卖;经纪业务;直接代理;行纪制度;郑州商品交易所;

摘要: <正> 在期货交易中,除了一少部分期货商在期货交易所中仅仅进行自营业务外,大部分期货商或者是专营经纪业务或者是兼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经纪活动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所谓期货经纪活动是指期货经纪商接受其他无权进场从事期货交易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内为委托人(客户)进行期货及期权买卖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代理说、居间说和行纪说。 一、关于“代理说”。这种观点认为期货经纪活动的性质属于代理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试行)》第8·1条即规定:“经纪业务是郑州交易所会员在郑州交易所内为客户代理交易的活动。”其他交易所的有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可以说,这种看法在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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