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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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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新宝

第一作者:张新宝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1994

期号:2

起止页码:89-95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非法占有;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过错;

摘要: <正>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而随着人们豢养狗、猫等宠物之风的盛行,这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正确地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是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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