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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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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

作者:史际春

第一作者:史际春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1995

期号:3

起止页码:54-61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关系;民法;经济条件下;民商法;法的关系;法律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

摘要: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22551);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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