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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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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代理词

作者:赵秉志 陈兴良 邓又天 赵长青

第一作者:赵秉志

机构: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本代理词执笔人;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授

年份:1995

期号:6

起止页码:80-9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被告人;克拉玛依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火灾隐患;犯罪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危害结果;友谊;

摘要: 震惊中外的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8"特大火灾事故案件,经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14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13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判刑,1名被告人被以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又天教授、赵长青教授,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律师,于1995年3月和6月两赴克拉玛依市,作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代理工作与有关工作,并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参加了1995年6月26日至29日的第一审活动,于6月28日当庭发表了溶事实与法律、法理与情理于一体的万余言的代理词。他们的诉讼代理工作和代理词得到各方面的好评,司法部发文予以通报表彰。目前,"12·8"特大火灾事故案件的审判帷幕虽已落下,但我们决不应该忘却或淡薄该案带给人民和国家的巨大创痛与深刻教训!为有助于广大读者了解"12·8"案件的有关案情与法律问题,也为促进我国律师实务领域迄今尚比较薄弱的律师刑事代理业务的交流,本刊特全文刊载赵秉志等4位律师的代理词,以飨读者。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收录: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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