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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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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刘辅华

第一作者:刘辅华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1995

期号:11

起止页码:8-10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目的事业范围;超越经营范围;越权行为原则;善意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效力;权利能力;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两大法系;公司法;《民法通则》;

摘要: <正> 所谓公司越权合同,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司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显然,如果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订立经济合同。即属于无行为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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