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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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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作者:杨翠芬

第一作者:杨翠芬

机构:[1]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年份:2011

期号:9

起止页码:57-57

中文期刊名:大家

中文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解制度;适用范围;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刑事立法;当事人;检察机关;和解程序;被告人;

摘要: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现状(一)、立法层面尚未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观念上一贯强调国家主义与集体利益,认为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它侵犯的不是个人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刑罚是一种公权,对犯罪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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