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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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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作者:吴盛 闫艳

第一作者:吴盛

机构:[1]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2]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0

期号:2

起止页码:60-63

中文期刊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电子信息;牟利;实际被点击数;网吧;

摘要: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分类号:D[政治、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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