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白岱恩 杨文
第一作者:白岱恩
机构:[1]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山东省委党校
年份:2003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49-51
中文期刊名: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必然因果关系;加害人;《民法通则》;责任方式;无意思联络;致人损害;《德国民法典》;
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后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但各国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立法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将共同危险行为归人共同侵权行为之中,大陆法将其与共同侵权行为区分开来。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理论上也进行了区分,①但《民法通则》对共同危险行为未作明文规定,只是在第130条确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责任方式。随着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