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浅谈海商法中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作者:傅廷中
第一作者:傅廷中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院长
年份:1999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63-64
中文期刊名:中国远洋航务
中文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特别规定;不得绕航;承运人;航线;船舶适航;船舶出租人;订立合同;合理绕航;
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指在法律中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合同问题上一般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规定一般都规定得较少,许多具体问题都留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联系到我国的情况,之所以在海商法中专列一节对航次租船合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