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浅议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一作者:王爱华
机构:[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1998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29-30
中文期刊名: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前置条件;告知义务;行政程序;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救济途径;行政法律关系;
摘要: 告知是行政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救济途径一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便在行政争议发生时,行政相对人能够尽快寻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与手段,并最终使行政管理秩序及时得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