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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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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浅议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作者:王爱华 阎尔宝

第一作者:王爱华

机构:[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1998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29-30

中文期刊名: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前置条件;告知义务;行政程序;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救济途径;行政法律关系;

摘要: 告知是行政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救济途径一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便在行政争议发生时,行政相对人能够尽快寻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与手段,并最终使行政管理秩序及时得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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