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公司董事的决议解任
作者:田士永
第一作者:田士永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94级民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年份:199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7-31
中文期刊名:研究生法学
中文关键词: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机关;股东会;公司董事;股份公司法;决议;监事会;立法例;任期届满;
摘要: 公司董事的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甲.失格,即董事不具备董事之任职资格,此为当然解任;乙.裁判解任,即由裁判官宣告董事解任;丙.任满解任,即董事任期届满而当然解任;丁.决议解任,即有决议解任权的公司机关作出决议解任董事。其中,决议解任经常采用,极易发生纠纷,颇有探讨的必要。本文拟结合中外立法例加以比较分析,以期能有所收获。一、决议解任权的行使机关对于哪一公司机关享有决议解任董事的权利,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一)股东会此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普通股东大会可随时解除董事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