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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之“预见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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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之“预见义务”

作者:向朝阳 李兰英

第一作者:向朝阳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政法系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讲师

年份:1997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22-26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注意义务;业务过失犯罪;渊源;危害结果;预见能力;普通过失;刑法理论;

摘要: 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之通说,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义务预见且有能力预见,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应当预见”作为判断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是衡量其罪过心理是否成立的法定标准和外在尺度。其中,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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