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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法治元素     被引量:2

On the El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in Medieval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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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世纪欧洲的法治元素

作者:程汉大

第一作者:程汉大

机构:[1]山东师范大学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43-60

中文期刊名:经济社会史评论

中文关键词:法治元素;封建制度;基督教;自治城市;

摘要: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核心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秩序由法律规定,并依法律而运行。这在欧洲历史上主要体现为宪政的多元一体化进程。这一进程发源于古希腊罗马,确立于近代欧美。在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世纪,作为国家体制的宪政文明虽然销声匿迹,但宪政文脉并未泯没中断。除了古典宪政的遗风余韵在一定范围内保存下来之外,在欧洲封建制度、基督教、自治城市和思想领域中,都孕育了大量新的制度性和理念性的法治元素。所以,中世纪不是欧洲宪政史上的断层期,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多元素发展期,也是横亘在古典与现代两次宪政高潮之间的一个承上启下的过渡期。

分类号:D90-052[法律社会学]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5181);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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