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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     被引量:10

Exposition on the Capacity of the Legislation to be Accepted by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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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

作者:汪全胜

第一作者:汪全胜

机构:[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副教授264209

年份:2004

卷号:10

期号:4

起止页码:134-143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立法;社会接受能力;认同能力;激励能力;成本支付能力;社会主体;激励能力;

摘要: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就是立法本身所具有的品性以及与既存制度的兼容性等所决定的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实现的能力,主要有:社会主体的认同能力,这是社会主体对立法的自觉体认能力;与既存制度环境的兼容能力,社会存在的正式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是立法产生的先在条件;法律本身的激励能力,它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社会的成本支付能力,是社会具备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各种条件。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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