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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的意义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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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建立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的意义

作者:李玉文

第一作者:李玉文

机构:[1]安徽财贸学院

年份:2004

期号:8

起止页码:119-123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不动产交易制度;当事人权益;公权;私权;债权;物权;

摘要: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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