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人身危险性在我国 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作者:游伟 陆建红
第一作者:游伟
机构:[1]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2]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年份:2004
卷号:26
期号:4
起止页码:3-1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人身危险性;刑法;再犯可能性;刑罚体系;犯罪学;罪刑结构;
摘要: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