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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在我国 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被引量:69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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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身危险性在我国 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作者:游伟 陆建红

第一作者:游伟

机构:[1]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2]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年份:2004

卷号:26

期号:4

起止页码:3-14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人身危险性;刑法;再犯可能性;刑罚体系;犯罪学;罪刑结构;

摘要: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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