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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被引量:59

Some Ideas on Reforming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Instance as the Final in Capita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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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作者:陈卫东 刘计划

第一作者:陈卫东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4

卷号:26

期号:4

起止页码:64-68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复核程序;死刑核准权;辩护律师;职权监督;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4.13[刑罚的运用]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4892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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