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被引量:39
Death Sentence with a Two-Year Reprieve Shall Be an Inevitable Due Process
中文题名: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作者:张文 黄伟明
第一作者:张文
机构:[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2]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04
卷号:26
期号:4
起止页码:75-79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程序;刑种;刑事犯罪;刑罚体系;
摘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现行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思想的扬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了新的价值.在理论上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折衷作用,体现双重刑罚目的作用;在实践中,具有培育适度死刑观念,贯彻"少杀"政策,真正做到"少杀"的作用.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是全面废除死刑的必要准备,符合国情的需要和刑罚理性发展的趋势.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