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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0

On Several Issues about the Provision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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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时延安 刘伟

第一作者:时延安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年份:2002

卷号:10

期号:3

起止页码:27-32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作为犯;停止形态;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来源为有权机关的依法责令,根据现有法律可以作出责令的机关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其停止形态只存在既遂犯.本罪可能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形,在特定情形下共同实行犯也可能成立.本罪不存在自首的可能.判决生效后,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如果查明其财产属于其他犯罪所得,在维持原有判决的效力的情况下,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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