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被引量:11
Research on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Interference with Public Function
中文题名: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第一作者:董邦俊
机构:[1]中国地质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4;[2]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年份:2002
期号:4
起止页码:10-14
中文期刊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
摘要:妨害公务罪是为了确保国家公务的正常执行而设立的,其犯罪对象在以下方面应予以明确:(1)在共产党及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为本罪的对象;(2)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不应成为本罪对象;(3)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予以保护;(4)凡是对从事公务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妨害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