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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被引量:217

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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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作者:崔建远

第一作者:崔建远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2

卷号:24

期号:3

起止页码:37-62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水权;民法理论;物权法典;准物权;中国;

摘要: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具有私权与公权的混合性质。由其支配形式的特殊性与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其客体的特定性是个别形态,不特定性反而常见。汲水权、引水权等类型犹如水所有权主体的转换器,其运行使水所有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转归水权人享有。因此,它们不合有占有权能。水权基本上不具有排他性,应通过优先性规则来解决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依据先占用原则取得的水权闲置达一定年限便归于消灭。因水权与典型物权差别过大,物权法不宜直接规定,但应为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相关的民法理论亦应进行反思。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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