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的保护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
作者:潘杰
第一作者:潘杰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4
期号:9
起止页码:52-54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保护制度;债权预告登记制度;抵押权;中国;
摘要:现行期房买卖合同存在这样的特点:房屋开发商将在建房屋(期房)作为标的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房屋建成后,由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在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的时间)由开发商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期房买卖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产权,依赖于开发商何时将产权证办下来。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因此不能享有房
分类号: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收录: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