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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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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作者:杨临萍

第一作者:杨临萍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2

期号:7

起止页码:44-47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再审制度;行政诉讼法;中国;诉权;举证时限;两审终审制;

摘要:一、行政再审制度设计上的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此三个条文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其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如下悖论。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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