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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转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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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转诉权的保护

作者:邓文香 彭春文

第一作者:邓文香

机构:[1]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中山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9

起止页码:66-66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检察机关;被害人;转诉权;案件质量;刑事诉讼法;参与权;阅卷权;举证权;质询权;

摘要:所谓转诉,是指公诉程序终结后转由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诉权就是指被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建立了自诉权监督制约公诉权的机制,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6.3[检察院]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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