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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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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彭新华 彭春文

第一作者:彭新华

机构:[1]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4

期号:4

起止页码:62-62

中文期刊名:检察实践

中文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咨询;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中国;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其中的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理解起来都比较简单,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对于如何认识“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目前无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也基本上是空白,以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践操作中无所适从。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6.5[律师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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