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彭新华 彭春文
第一作者:彭新华
机构:[1]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2]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4
期号:4
起止页码:62-62
中文期刊名:检察实践
中文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咨询;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中国;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其中的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理解起来都比较简单,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对于如何认识“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目前无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也基本上是空白,以致侦查机关和律师在实践操作中无所适从。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26.5[律师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