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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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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蔡小雪

第一作者:蔡小雪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4

期号:9

起止页码:48-5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国;行政机关;司法审查制度;

摘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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