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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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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试论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作者:赵雷 武建华

第一作者:赵雷

机构:[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4

期号:9

起止页码:62-65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破产法;主体适用范围;修改;法人;破产能力;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摘要:哪些主体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是我国破产法修改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1986年我国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实际上只适用于作为法人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破产还债程序。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又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破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0】;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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