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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不罚”不宜仿效     被引量:1

A Probe into the First -time Non -penalty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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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首次不罚”不宜仿效

作者:吴萍

第一作者:吴萍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年份:2004

期号:5

起止页码:43-46

中文期刊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法律控制;工商行政管理;“首次不罚”制;

摘要:一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出台的"首次不罚"制,虽然其意在完善工商行政处罚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但却因改变了上位阶法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而不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行政处罚事项."首次不罚"制同时也提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制度.同时,对于违法制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公诉权,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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