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界定 被引量:8
On the Right Definition of the Stockholder's Preemptive Right in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中文题名: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界定
第一作者:周国君
机构:[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年份:2004
期号:10
起止页码:60-62
中文期刊名:学术探索
中文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控制权;同等数量;利益平衡;
摘要: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利益,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该规定表面上看似具体,但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却使其出现了适用上的疑义--其他股东能否对欲转让的股权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行使优先购买权?作者从立法本意和法理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同等条件,应既包括同等价格又包括同等数量,股东不能对欲让股权中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立法上坚持这一价值取向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老股东、出让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立法意图和目的.
分类号:D922.29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