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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思考——兼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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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思考——兼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作者:刘飞宇

第一作者:刘飞宇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年份:2004

期号:9

起止页码:35-39

中文期刊名:新东方

中文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摘要: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制度构造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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