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被引量:56
A Tentative Study on Contract to Be Performed to a Third Party
中文题名: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作者:韩世远
第一作者:韩世远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04
卷号:22
期号:6
起止页码:100-108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
中文关键词:第三人;《合同法》第64条;履行请求权;受益意思;给付义务;债务人;法律效力;
摘要:<合同法>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323);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