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之定性——兼与周振晓先生商榷 被引量:5
Rediscussion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Homicide Cases with Dangerous Methods--Deliberating with Mr. Zhou Zhen-xiao
中文题名:再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之定性——兼与周振晓先生商榷
作者:李立众
第一作者:李立众
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215021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1
起止页码:109-116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杀人;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摘要:对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张明楷教授独树一帜,认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振晓先生对此提出商榷,认为还是通说--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更可取.两种观点相比较,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更可取,因为通说不符合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不符合立法的意图,并可能导致处罚的不均衡.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具有诸多益处,如有利于鼓励中止犯罪,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等等.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