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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之定性——兼与周振晓先生商榷     被引量:5

Rediscussion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Homicide Cases with Dangerous Methods--Deliberating with Mr. Zhou Zhe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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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再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之定性——兼与周振晓先生商榷

作者:李立众

第一作者:李立众

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215021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1

起止页码:109-116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杀人;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摘要:对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张明楷教授独树一帜,认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振晓先生对此提出商榷,认为还是通说--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更可取.两种观点相比较,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更可取,因为通说不符合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不符合立法的意图,并可能导致处罚的不均衡.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具有诸多益处,如有利于鼓励中止犯罪,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等等.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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