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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     被引量:11

Study of the subject matters regulated by the environm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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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

作者:李艳芳

第一作者:李艳芳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专业在职博士生

年份:2002

期号:3

起止页码:81-87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环境法;法律规范;法律调整;调整对象;历史阶段;新思考;根据;创造;质疑;联系;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性规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产生的,根据某种论断,人类社会在未来的某一历史阶段也许不再需要法律规范的存在.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法律规范就只能是人的创造物,是同人类的某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看来,法律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属于人类社会和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它的全部功用都在于调整人类的社会关系.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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