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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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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土地使用权客体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

作者:高富平

第一作者:高富平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年份:2001

期号:11

起止页码:44-51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大陆法;民事主体;他物权;中国;英美法;土地使用权;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

摘要: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住在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从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分类号:D923[民法] F321.1[土地问题]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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