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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评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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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评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

作者:樊启荣

第一作者:樊启荣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5

起止页码:43-51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被保险人;故意;法律调整模式;过错;保险事故;法益;重大过失;人寿保险;相关规定;责任保险;

摘要: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同时,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保险人亦得免责,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分类号:D922[中国法律]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796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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