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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方式研究     被引量:57

A Research on the Public Notice Methods in Prope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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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公示方式研究

作者:屈茂辉

第一作者:屈茂辉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5

起止页码:62-71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物权;公示方式;占有形式;交付;登记制度;标示;公示力;

摘要: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背书不是独立的物权公示方式。由于登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最合适的公示方式还是登记与标示相结合的方式。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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