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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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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作者:史浩明 张鹏

第一作者:史浩明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4

期号:11

起止页码:59-60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胜诉权;抗辩权;诉讼时效;《民法通则》;当事人;请求权;

摘要: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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