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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新论——兼评张恒山教授《义务先定论》中的义务观     被引量:17

A New Theory on Legal Obligation:A Comment on Prof. Zhang Hengshan's Conception of Obligation in his Predeterminate Obliga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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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律义务新论——兼评张恒山教授《义务先定论》中的义务观

作者:胡平仁

第一作者:胡平仁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411105

年份:2004

卷号:10

期号:6

起止页码:130-136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法律义务;张恒山;《义务先定论》;社会分工;社会合作;义务形态;表现形态;

摘要:本文在评析了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和几种似是而非的法律义务观之后,提出: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或不能作的某种行为。它有四大表现形态:即权利对权利的义务,权利对权力的义务,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和权力的义务;其中每一形态又包含若干亚类。人们之所以覆行义务,有多种原因,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分类号:D909.2[中国] G236[书刊宣传、评介]

收录: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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