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9
Legal Obligation of E-signature and Civil Damage Compensation
中文题名: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作者:齐爱民
机构:[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年份:2004
卷号:26
期号:5
起止页码:57-61
中文期刊名: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法定义务;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安全风险;信息披露;安全保障;
摘要:电子签名的基本功能是保证传输信息的通信安全和防止发信人事后否认.电子签名认证的基本功能是确认电子签名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保障收信人的信赖利益.应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赋予法定义务,如审验义务、保密义务、信息告知和披露义务等.如其违反上述义务,侵害证书持有人权利以及第三人信赖利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一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