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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之法律责任     被引量:5

On Legal Liability of Joint Act of D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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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共同危险行为之法律责任

作者:方益权

第一作者:方益权

机构:[1]温州师范学院法教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浙江温州325035

年份:2004

期号:11

起止页码:51-56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责任承担;责任基础;免责事由;

摘要: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一次在民事侵权法中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填补了该问题之法律空白,丰富了民事侵权法之内容.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上,该规定引起了学界的很大争议.深化对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承担原则、免责事由、责任基础等的研究,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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