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引量:110
On 'Securing Benefits for Another' Involved in the Crime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中文题名: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者:张明楷
第一作者:张明楷
机构:[1]清华大学,北京100084
年份:2004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144-156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立法理由;事后受贿;数罪并罚;犯罪构成;
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7867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